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日(这9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见 9.6)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见 9.7)确诊初次发生(见 9.8)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
成人特定疾病,或导致身故的,我们无息退还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 1),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成人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 1),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仅限给付一项,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不再给付其他两项保险金。“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因下列第(1)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9);(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1),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12)的机动车(见 9.13);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或成人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或成人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除以上“2.4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及重点提示,详见本合同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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