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 2)、保险单年度(见释义 3)、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到期日(见释义 4)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您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应根据我们届时的规则向我们提出申请,本合同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变更后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准。二、 年度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首个保险单年度,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从第二个保险单年度起,各保险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险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乘以 1.038。若本合同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以变更后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准重新计算。第七条 保险合同的中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中止:一、 保险单借款后,本合同现金价值(见释义 5)净额(见释义 6)为零时;二、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付清当期保险费;三、 本合同条款所列其他中止情形。特别提示与说明: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一、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认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见释义 7);二、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三、 因本合同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中止,且在 2 年内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8)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见释义 9)之前(含当日)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其中。
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得到的年龄。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不含当日)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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