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 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 10.1]、保单周年日[见 10.2]、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见 10.3]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出生且出院满 28 日)至 70 周岁(含 70 周岁)。 1.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 10 日内(含第 10 日)为犹豫 期(通过商业银行代 理渠道购买的,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
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 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见 10.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等待期 一、您为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时,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 第 90 日)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您退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 终止。 二、因意外伤害[见 10.6]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 有效期间内, 我们 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 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 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见 10.7] ;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8]。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第 3 页,共 10 页 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 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 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除按本合同给付身故 保险金外,还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见 10.9], 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 保险人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 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 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除按本合同给付全残 保险金外,还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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