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您重新申请投保本产品时,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前已确诊患有任何一种符合本合同第9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不再接受您重新投保。您重新申请投保本产品且我们同意承保的,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前已确诊患有任何一种符合本合同第8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新合同将承担特定心脑血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但不再承担特定心脑血管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您应当按照已赔付特定心脑血管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费率交纳保险费。2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建议。本合同的等待期是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种符合本合同第8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特定心脑血管轻度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见11.3)首次确诊(见11.4)患有任何一种符合本合同第8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轻度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特定心脑血管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给付特定心脑血管轻度疾病保险金后,您重新申请投保本产品且我们同意承保的,您应当按照已赔付特定心脑血管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费率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新合同将不再承担特定心脑血管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第8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 的特定心脑血管轻度疾病和本合同第9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度疾病,我们仅承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3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见 11.13)。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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