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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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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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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的续保申请进行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对本次住院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本公司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三、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第六条 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中国人寿〔2021〕医疗保险 41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资料;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附加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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