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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金裕满堂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产品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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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险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金裕满堂」两全保险 B 款(分红型)》产品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责任 1.2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二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K;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第 6.1 条)。 K 值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相关,详见下表: 到达年龄 K 30 天-17 周岁(见 8 名词释义) 100%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80 周岁 120% 其中,到达年龄 =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单年度(见 8 名词释 义)数 - 1。 (2)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客运民航班机(见 8 名词释义)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 8 名词释义)。

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 的,且符合上述第(1)项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在按上述第(1)项对应给付标准 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乘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民航班机的期间,不包括民航班机自始发 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舱门等之外的期间。 (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满期日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 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红利 1.3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享有现金分红。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 状况确定现金红利分配方案。本主险合同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如果有现金红利分 配,我们将于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 8 名词释义)派发给您,并会每年向您寄 送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现金红利将以储存生息的方式留存在我们公司,每年按照现金红利储存生息利率(见 8 名词释义)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采取现金领取的方式 随时申请领取留存在我们公司的现金红利。 如果本主险合同解除或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不派发当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现金红利。 在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 若有留存在我们公司的现金红利,将一并给付。 保险期间 1.4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除外责任 2.1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时,我们向 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 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 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航空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责 任: (1)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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