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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金刚智选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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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险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金刚智选」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 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 1.2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1 一般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第 6 个保单周年日(见 8 名词释义)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 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 一般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2 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第 5、10、15、20 个保单周年日及满期日生存。

我 们将在第 5、10、15、20 个保单周年日及满期日按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的 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若在上述保单周年日或满期日同时满足一般生存保 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不再给付该保单周年日或满期日的一般生存保险金。 (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二者中较大者给付身 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 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第 6.1 条)。 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缴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的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见 8 名词释义) ×已缴费年期数(见 8 名词释义)。

保单红利 1.3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享有现金分红。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 状况确定现金红利分配方案。本主险合同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如果有现金红利分 配,我们将于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派发给您,并会每年向您寄送一份红利通知书, 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您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领取: (1) 储存生息:红利留存在我们公司,每年按照现金红利储存生息利率(见 8 名 词释义)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2) 抵缴保险费:红利留存在我们公司,用于抵缴保险费,如果有余额将按前述 第(1)项约定进行储存生息。 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的方式。

我们将按储存生息方式处理。无论您是否 选择上述领取方式,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均可采取现金领取的方式随时申请领取 留存在我们公司的现金红利。如果本主险合同解除或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不派发当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现金红利。 在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 若有留存在我们公司的现金红利,将一并给付。 保险期间 1.4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除外责任 2.1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时,我们向 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 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 止。 如实告知与保险 合同的解除 2.2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 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本主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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