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 知书、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18周岁(释义一)至55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 保险。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 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 对应日。保单年度(释义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释义三)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五条 犹豫期 自您收到电子保险单或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 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 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四)。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 同的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 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条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含第90日)为等待期。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释义五)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释义六)。
我们 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释义七)给 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 国富人寿国富栋梁定期寿险条款(第4页) 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您可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前60日内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1)未发生可以豁免本合同保险费的情形;(2)被保险人未满51周岁;(3)剩余保险期间不少于5年(含); (4)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但需依据 申请时我们的政策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差额。 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以3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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