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利益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附贴批单和其他约定书,均为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复星联合康爱久久重大 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2 合同成立与 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 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 年日1。保单年度2、保险费的约定交纳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 保年龄按周岁4计算。
1.4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二者较早之日)起,有 15 日 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 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 件 5,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 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自本合同生效之 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1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 一日为对应日。 2保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3约定交纳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 计。 5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 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脑中风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特定心脑血管 疾病第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中,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恶性肿瘤-重度 第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第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为可选责 任。本公司将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以下责任: 2.3.1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为 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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