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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费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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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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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 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 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 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见释义 10.1)、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10.2)、保险费约定交纳 日(见释义 10.3)均以合同生效日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 2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主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 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 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 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合同保险费。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计 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有 30 年、至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见释义 10.4),共 2 种,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期满日 24 时止。您可以与本公 司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等待期 本主合同的等待期为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 10.5)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下述各项保险金中的“已交保险费”以给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 费为准。2.4.1 重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医院(见释义 10.6)的专科医生(见释义 10.7) 初次确诊(见释义 10.8)患上本主合同重度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一)内所界定 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主合同终止。

本公司给付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 上的《交银康联附加康健一生两全保险》(若有)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重度疾 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以下两项之 较大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1)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康健一生两全保险》(若 有)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4.2 重度恶性肿瘤关爱 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重度疾 病列表内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

本公司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 付重度恶性肿瘤关爱金。 2.4.3 轻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轻度疾病 列表(详见附录二)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轻度疾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 付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康健一生两全保险》(若有) 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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