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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附加康健一生两全保险保险条款费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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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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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交银康联 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投保,经本公司 在保险单中列明后始得生效。主合同所附的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 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 的书面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 2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 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 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 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 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 责任: 2.3.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见主合同释义 10.4),身故保险金等于本附 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身故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 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 160%。 2.3.2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 24 时仍然生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本 公司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 120%。 对于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及主合同《交银康联康健一生 重大疾病保险》的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主合同释义 10.9);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主合同释义 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主合同释义 10.11),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主合同释义 10.12) 的机动车(见主合同释义 10.13);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已 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 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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