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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一生福康重大疾病保险睿享版条款费率现金价值.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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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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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 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 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 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 14.1)、保单周年日(见14.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4.3)均以 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14.4)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70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

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 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 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 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 份证件(见14.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或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等待期 本合同的等待期是指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 (含第90天)的期间。但因意外伤害(见14.6)引起的保险事故无 2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 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 (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 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见 14.7)首次确诊(见 14.8) 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 10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 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 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 为限。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 故,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两种或者 两种以上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已确诊的所有轻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2.4.2 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1条约定 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中度疾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 (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 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 合同第 11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中度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每种中度疾病只给付一 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 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 故,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11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两种或者 两种以上中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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