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一保险网,保险资料下载

您现在的位置是:万一网 > 险种分析 > 中资公司

中信保诚惠宝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2-19
  • 资料大小:658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zhangxiao
详情请看会员类别或者付款方式
    
内容页右侧
资料部分图片和文字内容:

本主险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惠宝」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 险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 1.2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 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 1 中列明的疾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 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见 8 名词释义)导致附录 1 中列明的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分为计划 A 和计划 B,对应不同的费率表。您的计划类型将在保 险合同上载明。 (1) 重大疾病保险金 计划 A: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见 8 名词释义)明确诊 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1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计划 B: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 以上附录 1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56 周岁之前或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见 8 名词释义)之前 (以较迟者为准)确诊。

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计划 A、计划 B 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下: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见 8 名词释义)前身故或全残(见 8 名词释义),我们 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 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 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已缴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见 8 名词释义)× 已缴费年期数(见 8 名词释义)。

保险期间 1.3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除外责任 2.1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 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见 6.1 条),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致被保险人身故 时,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

(3)种情形之一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 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您为本资料打几分?评价可得2积分。积分有什么用?请看这里
用 户 名:
 已登录
评论内容:
完善左边的评价,这会帮到更多的用户,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已输入0个字,评价五个字以上方可成功提交。50字以上优质评价可额外得10分
以下是对"中信保诚惠宝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条款费率.rar"的评论
关于我们 | 广告合作 | 会员类别 | 文件上传 | 法律声明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付款方式嘉兴开锁公司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