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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吉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21条款.doc

  • 更新时间:2021-02-06
  • 资料大小:671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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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长城吉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21)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按规定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您具体投保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见9.3)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经专科医生(见9.4)明确诊断初次患(见9.5)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见9.6)、中度疾病(见9.7)或重度疾病(见9.8)的一种或多种;(二)达到疾病终末期(见9.9);(三)身故或全残(见9.10),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一)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二)达到疾病终末期(三)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就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每种轻度疾病,我们最多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就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每种中度疾病,我们最多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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