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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美鑫相传终身寿险条款费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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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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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 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投保时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合同成立日、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 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 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 (见9.2)。 1.4 犹豫期 自您收到电子保险单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 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 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 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如果该金额 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按照变更后的基本 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首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 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以 3.5%年复利形式增加。 第 n 个保单年度 的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 + 3.5%) (n−1),其中 n 为保单年度数(见 9.4)。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9.5)以外的原因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 者:(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见 9.6)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之较大 者:(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其对应的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的时间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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