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中银尊享人生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一),本公司(见释义二)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三)当日零时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如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本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年度(见释义九),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险单年度起,各保险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在上一个保险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 3.5%。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应付日等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若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本合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 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可以于被保险人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十)前30 日内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以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时 的现金价值的全或部分,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照申请时本公司 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中银三星中银尊享人生终身寿险 条款 第 4 页,共 10 页 。
按照上述方式转换年金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照转换部分对应的比例减少,本合同第二条“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以转换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给付条件,则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见释义十一),但减额交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应满足申请时本公司的相应规定。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若投保人选择了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公司以现金价值余额(见释义十二)自动借款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现金价值余额小于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在未来一年的利息(见释义十三)和投保人在本公司的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在未来一年的利息之和时,本公司将不提供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若本合同附有附加合同,本合同及其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并垫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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