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中银安禧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释义一)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四);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六),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七)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中银三星中银安禧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款 第 3 页,共 9 页染;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八)前向投保人寄送分红业绩报告。
若本公司已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在保险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红利实现的方式为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确定下一保险单年度(见释义九)适用的红利累积利率。红利在投保人申请领取或者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应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合同第二条“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申请保单借款。最高累积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保单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相应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当保单借款及利息(见释义十)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终中银三星中银安禧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款 第 4 页,共 9 页止。投保人部分还款的,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借款利息,然后用于偿还借款本金。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保单借款及利息。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本合同保险费,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应付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