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尊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 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会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不含第90 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本公司向投人无息退还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健康人生尊享护理险合同的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不含第90 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自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起(含 24 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少儿特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健康人生尊享护理险合同的保险费之第 3 页 共 35 页和,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不含第90 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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