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之间是否需要分割保单?如何分割?【答】:离婚时夫妻之间是否需要分割保单,取决于该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或者婚后使用个人财产投保的保单,一般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如果是婚后使用共同财产投保的保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该保单需要进行分割。分割保单的方式分为两种: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
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例】:王先生与妻子决定结束婚姻关系,二人在财产分割方面基本达成一致,但是对于婚后购买的一张保单(已交保费 50 万元,保单现金价值 30 万元) 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这张保单的投保人是王先生,被保险人是妻子王太太。据了解,购买保单的保费都来自婚后的夫妻共同存款。王先生称,投保资金来源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所以保单可以给妻子,但是妻子要补偿给自己一半的保费,即 25 万元。王太太称,保单是王先生自愿为自己购买的,所以算作赠予,离婚后投保人应该变更成自己,而且不需要给王先生任何补偿。
那么,这张保单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呢?第一种:把保单退掉,保险公司会返还给王先生 30 万元的现金价值,他要把其中的一半,也就是 15 万元给妻子。当然,因为王先生已经交了保费 50 万元,所以这样的处理方式会让两个人损失 20 万元。二种:王先生可以继续做投保人,但要折算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15 万元) 给妻子,算作补偿;或者,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变更投保人为妻子,然后由妻子补偿给丈夫王先生 15 万元。2、子女在婚后作为受益人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没有其他约定,其在婚后作为受益人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仍然需要防范该笔保险金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建议以专款专户、只出不进的原则进行管理。【例】:孙先生的母亲自己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在身故受益人那一栏明确地填写了孙先生的名字及个人相关信息。母亲去世后,孙先生获得的身故保险金就是他的个人财产,与他的妻子没有关系。如果孙先生母亲的保单身故受益人选择的是法定继承人,并且孙先生是母亲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他会获得全部的身故保险金。这种情况下,孙先生获得的身故保险金也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注:如果孙先生的母亲没有在受益人这一栏填写任何信息,也没有选择法定继承人。母亲去世后,这笔身故保险金将作为母亲的遗产处理,由孙先生继承。若孙先生在继承这笔遗产时是已婚人士,这笔身故保险金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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