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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新人职训之销售误导定义表现形式解析责任追究分析37页.pptx

  • 更新时间: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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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发〔2013〕2 号)——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p 案例:公司检查发现,保险销售人在介绍产品某产品时,出现“公司老客户现在参加的话会有一份精美的礼品,赠送给您一套贺岁银条!“的用语。p 解析:上述行为涉嫌严重违法违规。一方面,涉嫌违反《保险法》第116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另一方面,该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同时,如果监管机关有证据证明是公司的销售管理人员所示、怂恿甚至策划的,保险公司也将受到严厉处罚。案例销售误导表现形式解析-售中环节(其他)未告知客户为其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要求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1.《保险法》(2015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2.《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 号)——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询问并记录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

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p 案例:某保监局检查发现,保险销售人在介绍产品某产品时,出现“这款产品和学校那个是一样的,就是能选的话,孩子最高也能选一个最高60万元的意外保障,水陆空三方面都保了,跟学校上的保险也不冲突“的用语。p 解析: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指引》第七条第八款的规定,向投保人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重要情况。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保险销售人员应向客户告知关于客户为其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相关的监管规定,一方面避免客户权益受损,另一方面避免监管处罚。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分析,备注:36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分析-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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