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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和国内税收形势CRS遇上新个人所得税法改革规划配置32页.pptx

  • 更新时间: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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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球已有105个国家承诺最迟将在2018年9月实现CRS下第一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截止到2019年1月,中国将向63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提供其税收居民在中国金融机构持有之账户的信息。91个国家和地区将在2019年向中国政府提交中国税收居民在该国金融机构持有之账户的信息。具体的国家和地区参考OECD的官网。CRS遇上新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重点关注,时间的差异和临时税收居民政策的变化,居民税收身份规定变化,区别于美国的exit tax,离境清税制度,四项综合所得,九项所得中删除了其他所得的规定,小综合大分类税制改革,多部门信息共享、自然人纳税识别码和未来征管趋势,金三并库和个税征管系统升级,关联交易条款,CFC规则和一般反避税的规定,反避税的规定,从代扣代缴制度过渡到自我汇算清缴申报的体系。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住所标准: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多数国家把当事人的家庭所在地作为重要的判定标准;居所标准:连续居住了较长时间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停留时间标准: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在本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天数。

常见移民国家居民纳税人的规定,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所有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都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对非美国公民(外籍个人)而言,需依据“绿卡标准”或者“实际停留天数标准”来判定是否为外籍个人税收居民。(a)绿卡标准:根据美国移民法, 如果外籍个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的任何时间里是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 该个人即满足了绿卡标准。(b)实际停留天数标准:如果外籍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视为满足本标准:1. 本公历年度内在美停留不少于 31 天; 2. 根据以下计算公式,本公历年度和过去两个公历年度加起来的三年内在美停留不少于 183 天:本年度在美停留的全部天数,加上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三分之一, 加上再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六分之一。一般来说,个人在一天中的任何时间出现在美国境内都视为其当天在美停留。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人在美停留时间不计算在实际停留天数内。双重税收居民:一些绿卡持有者和外籍居民个人有可能同时是与美国签有税收协定的辖区的税收居民。如果此类“双重税收居民” 根据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 判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 他们可以选择在整个或部分纳税年度内作为非居民外籍个人计算其在美国的应纳税额, 但前提是必须事先就此事通知美国税务当局,否则他们将继续作为美国税收居民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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