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一保险网,保险资料下载

您现在的位置是:万一网 > 保险培训 > 外勤培训

合同约定外利益如何界定违规案例形式危害品质规定20页.pptx

暂无评分
  • 更新时间:2020-02-26
  • 资料大小:1.80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详情请看会员类别或者付款方式
    
内容页右侧
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QQ截图20200226212454.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1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本期,将重点介绍诚信销售之“合同约定外利益”风险的监管处罚案例。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是指以机会利益为标的的合同,当事人义务的旅行取决于机会或不确定时间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依约定交付保险费,但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义务,只有当承包范围内的风险实际发生是不确定的。由于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给付保险金条件成就的不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人与保险人的利益丧失或取得,表现为一种机会。因此保险合同又称为“机会性合同”。——合同的效果在定约时不能确定。

    保险条款费率在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费率出售保险产品,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随意变更。       保险公司承诺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违反了条款费率的监管规定,容易引发市场对保费的非理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予禁止。“合同约定外利益”如何界定,例如,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317 保监发[20062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①账外暗中直接、间接给予投保人或其工作人员回扣、财物或其他利益;②账外暗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③向合法保险中介以外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账外暗中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④因收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违规进行承保或理赔;⑤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定点、定损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⑥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运用业务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账外暗中给予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利益;⑦保险行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招标、广告宣传、服务采购、研究资源采购、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等过程中,非法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处以刑罚。

 “买保险送食用油、旧版人民币纪念册、金银纪念币……在保险市场正值“硝烟”四起的当下,银行、代理人等渠道通过赠送礼品的形式销售保险的现象大有存在。而向投保人“给予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是监管规定明令禁止的。无论何种渠道销售保险,向投保人支付合同外利益的行为,会造成保险市场恶性竞争,投保人或许看重眼前的蝇头小利,但长期会加大保险公司运营成本,最终可能会影响到后续服务。案例一,XX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在2016年向投保人销售XX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实际保险期限及保单收益以及在2016年至2017年,投保人在购买上述两款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赠送黄金和金币,被给予禁止进入保险业2年的处罚。这是银保监会自成立以来,首次以银保监会名义,对个人营销员开出罚单。对于上述“二宗罪”,王某曾提出申辩意见,请求依法撤销或改变处罚:一是在向投保人销售产品时,完全遵守了中支的培训要求,不存在未如实告知实际保险期限及保单收益的情形。投保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独立签订《投保书》。


您为本资料打几分?评价可得2积分。积分有什么用?请看这里
总体评价:
 
内容质量:
 
美观度:
 
用 户 名:
  您还未登录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内容:
完善左边的评价,这会帮到更多的用户,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已输入0个字,评价五个字以上方可成功提交。
以下是对"合同约定外利益如何界定违规案例形式危害品质规定20页.pptx"的评论
关于我们 | 广告合作 | 会员类别 | 文件上传 | 法律声明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付款方式嘉兴开锁公司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