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2010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间,陈某为某寿险公司凉山中支销售员,2010年8月14日,陈某为客户杨某办理了两全险,保费20.2万元,2011年2月15日,陈某为客户赵某办理了两全险,保费50万元,2011年5月12日,陈某为客户王某办理了两全险,保费100万元,这些两全险的投保人均可用保费保单作抵押贷款。
案例,冒用客户名义骗取保单贷款—— 中保协2014年5月公示《十大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2011年4月26日和2011年12月20日,陈某假冒赵某、王某的授权和签名,擅自为客户办理了保单权限升级,并以保单变更手机号或家庭住址为由,骗取三人的身份证,以三人的名义在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用伪造的资料及三人的名义在保险公司申请保单抵押贷款。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间,陈某以客户名义骗取抵押贷款30笔,总计金额136.71万元,除为公司业务支出11万元以外,其余全部占为己有。冒用客户名义骗取保单贷款,被告人陈某犯贷款诈骗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未归还的贷款。
利用虚假电话回访欺骗客户—— 中国保监会关于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报(保监消保〔2016〕26号),2015年8月,**保监局在对某寿险**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银保客户经理董某通过个人购买电话卡号,将其作为消费者联系方式填写在投保单上,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如消费者身份证号码等),冒充消费者本人接受公司电话回访。为防止消费者产生疑虑,董某再以公司名义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对影响投保的重要事项避而不谈,而消费者本人并没有接到公司电话回访,没有得到相关重要事项的提示(如犹豫期退保等)。2014年1月,原**保监局调查发现,某银行网点内摆放自制宣传资料,以及带有误导性内容的保险产品宣传展板和摆台。经核实,相关违规宣传资料存在“每年存一万”、“支取”、“本息”等混淆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的表述,且部分宣传资料载有保险产品年化利率不低于4.4%的书面承诺。而该款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为2.5%,最低保证利率之上部分是不确定的。相关违规宣传资料系由寿险公司员工周某自行制作,机构相关负责人闫某知晓后也未按规定处理、上报和有效制止该违法行为;而银行作为保险代理机构,亦存在使用违规宣传材料行为。
一次性违规收取多期保险费,原**保监局调查发现,某寿险公司**支公司于2013年至2014年经营期间,有下辖业务人员向学平险投保人一次性收取了多期保费,该款项系保险公司的实收保费及预收收费。有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部分款项存入了个人银行账户,并有汇出等支配行为。上述情节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禁止的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行为,应予行政处罚。原**保监局在信访案件调查中核实,某寿险**分公司代理人夏某,在向客户何某销售一款分红型两全保险时,出资向客户赠送了包括1台42寸液晶彩电在内的一些礼品。之后客户选择退保,夏某要求客户退还该彩电(发生纠纷)。客户何某还提供了录音材料作证夏某另外存在分红利益演示不规范的销售误导行为。监管处罚:给予该营销员夏某警告,并处8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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