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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保险专题课程7损失补偿原则27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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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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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是指投保人通过与保险人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将特定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含两层:一是质的规定,只有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二是量的规定,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包括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两种。代位原则的作用:被保险人可以从想责任方索赔的争议诉讼中解脱出来,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的三个条件: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造成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追偿的权利。

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范围仅于其所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如果超出,则超出部分归还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偿之前,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方索赔,则无权向保险人索赔。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物上代位的基础——对保险标的做推定全损处理,物上代位权利的取得——委付取得,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已支付全部保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受损的保险标的的全部归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

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得的利益如果>赔偿金额,则归保险人;委付是当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尚未达到全损,但有全损的可能或其施救修复费用将超过本身价值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一种法律行为。代位追偿是一种权利的转让,取得该权利无需承担义务,而委付则两者同时转移,代位追偿中,保险人获得的追偿额只能少于或等于赔偿额;而在委付中保险人有可能获得大于其赔偿金额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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