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来源于拉丁文“Cause proximate non Remote Specular”,即“只看近因,不看远因”。文艺复兴时,英国著名哲学家兼法学家弗朗西斯·培根在《法律箴言》中引用了上述罗马法“只看近因,不看远因”。培根认为:“如果我们的法律去考虑原因的原因,去考虑每一个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事情就会变得没完没了。因此,法律只能考虑原因之中那个最为直接的原因,并为此来裁断这个原因所导致的诉讼,因而除这个原因以外,法律不该探究太多”。这就是法律效果上“近因”与“远因”的差异。
proximate单词的字面意思是“时间、顺序等方面,近邻的最接近的”,所以最早的近因是“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随着人们对近因的深入认识,其含义不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距离结果最近的原因”,而是指对结果发生最具有效力的原因。最早的时候学术界对“近因”一词的解释一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时间说”与“效力说”。争论可以一直追溯到“沉船案”。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一天( 1915 年1 月30 日), 一艘叫做“ 艾卡丽亚号”( Ikaira ) 的英国船舶遭到德国潜水艇的鱼雷击中。该船的水险保单承保了海上危险, 但把“ 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 作为除外责任。但这艘船还是驶进了法国的勒哈佛尔港, 停泊在码头边上。可是, 港务局担心一旦船舶沉没就会阻碍这个码头的使用。于是即命令“艾卡丽亚号”起锚, 或者到港外抢滩, 或者锚泊在防波堤外。由于海床不平和“艾卡丽亚号”被鱼雷击中一号船舱灌满了海水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用, 使船首在低潮时处于搁浅的状态, 而船的其他部分还在水中。该船在防波堤外海面停靠了2 天, 导致了船体严重扭曲, 终于在2 月2 日涨潮时沉入海中。
近因的效力说,“时间说”认为船沉是由于多次搁浅沉没属于保险责任;“效力说”认为船沉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外责任。直接原因——是引起事件的最显而易见的原因,是促使历史事物产生的诱导性因素,即一般所说的导火索。直接原因是与结果关系最密切、最直接的原因A-B-C中,从A递推到C的关系中,B是C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指在多因一果的关系中最重要的、起主导作用的原因。主要原因是引起结果发生的决定性因素。最终原因——指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依递进关系层层递进,最终导致结果的原因。最终原因的对立面是最初原因,最初原因是第一个原因,最终原因是原因的结束,是最后一个原因。插因——指事物发展的过程中在中途介入的原因。英国学者约翰·斯蒂尔在《保险的原则与实务》指出:“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这里“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就是指的插因。在插因的介入下,初始原因启动的因果关系链条可能会中断,从而导致初始原因不能成为近因,成为近因的就只有插因了。
从初始事件开始,按逻辑推理。分析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然后再从下一个事件出发,分析判断再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如此下去,直至分析到损失为止。如果最初事件是导致损失的第一个原因,则最初事件即是损失的近因。如果最初事件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1851 年发生在英国的“ 蒙托雅诉伦敦保险公司”( Montoya v.LondonAssurance Corp)一案中,船方把香烟与皮革装在同一货舱内,由于海水侵入,皮革腐烂,散发出的气味侵害了香烟,使香烟不能使用。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虽然海水没有直接接触香烟,但海水进入船舱对香烟的最后损失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属于损失的近因。一艘船舶被警告将要航行的水域有海盗出没,船长因为害怕而更改航线,结果在新的航线上遭遇风暴导致全损,则损失近因是海上风险,而非海盗。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受保人采取了另一种行为而导致因果链中断,后来的风险通常被认定为损失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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