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根据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按照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以分为强制保险、自愿保险两种。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比如交强险。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的原则下,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有选择的权利;具体地讲,自愿原则体现在: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保险、保什么险、投保金额多少和起保的时间;保险人可以决定是否承保、承保的条件以及保费多少。
保险的功能是指保险制度可以发挥的功效,是由保险的特性决定,是保险本质的客观反映。首先是风险保障功能,也是保险的基本职能。通过保险金的给付和补偿可免除或减轻风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次是资金融通功能,保险具有“事前收费,事后补偿”的特点,收取保费和赔偿、给付经常在时间上不一致,从而使保险这种经济活动具有显著的聚积社会资金的能力。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承载和发挥了自己资金融通的功能。最后是社会管理功能,体现在通过保险的各项功能的发挥,促进、协调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
那么保险合同具有哪些特征呢?1.有偿合同:订立合同需要付出经济代价,以交付保险费为合同成立条件;2.保障合同:保险具有保障功能;3.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需要履行义务。投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有赔偿损失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4.附和合同:保险合同是制式条款,其主要内容是保险人单方决定的,已经定型化、标准化,对某一险别的合同条款只有同意与否的选择;5.射幸合同:特定条件才会产生赔付。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当事人的损害程度都是不确定的;6.最大诚信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十分重要,因为保险标的于投保前或投保后均在被保险人控制下,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世界各国保险法都规定了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如有违反,无论出自故意或过失,都可作为保险人拒负责任或终止合同的理由。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概括出来就是:“保多少?”、“保多久?”、“保什么?”、“什么不赔?”1. 基本保险金额 / 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基本保险金额是保单上明确标注的金额,保险金额是能拿到的保险赔付金额,有些保险条款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是一致的,有些条款的保险金额是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单位计算的。2. 保险期间:也称“保险期限”,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起讫时间。由于保险期限一方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之一,另一方又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责任期限,所以,它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一般有两种计算方法:用年、月计算或者以某一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主要分为基本责任、特约责任、除外责任。责任免除:与保险责任相对,又称为“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的风险范围或种类,其目的在于适当限制保险的责任范围。它大多采用列举的方式,即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就是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其中特别注意的是: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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