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新**全国机构战略布局的坚实挺进,中心支公司的筹备已全面展开。中心支公司的增设是机构放量的关键,机构放量则对公司的市场影响力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中心支公司的设立意义重大。当前市场实践证明,遵循筹建规律,把握筹建节奏,抓住工作重心,强力扎实推进,是保证筹备成功的必要条件。
机构设立的外部形势,1、对上年度保监局分类监管中列为A类、或最近季度新单折标率较高,排名在辖内行业前3名的,每批次不超过7家;2、对上年度保监局分类监管中列为B类的,每批次不超过5家;3、上年度保监局分类监管中列为C类;业务结构单一,银保占比90%;或最近季度新单折标率辖内行业后3名;每批次不超过3家:4、上年度保监局分类监管中列为D类、或内控和合规风险单项指标得分不足15分的,每批次不超过1家;5、有偿付能力不足、有重大行政处罚、持证率未达100%、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等,不予许可筹建分支机构。
山东,1、每家分公司每年最多不得开设超过十二家四级机构;2、每家三级机构每年最多不得开设超过三家四级机构;3、所属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开业三个月后才可报送分支机构筹建申请;4、根据上年上报保监局的次年机构开设计划,保监局每年核批两次机构筹建申请,每次上报申请数量不超过年计划的1/2。
河北,1、原则上不允许设立地市级营销服务部。设立县区第1家分支机构为营销服务部的,不得下辖分支机构;2、河北辖区设立分支机构,其省级分公司应获准设立并开展业务在3个月以上,其他已设立分支机构开业2个月以上且管控有力、运行平稳、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异常投诉可提出新设分支机构申请;中心支公司首次内部验收在通过分公司自验后筹备期第三个月下旬监管外部验收前三天开展,内部验收结束后总公司验收工作组协助中心支公司完成外部监管验收。
新筹机构在筹建期为吸引同业优秀人才加盟,在进行组织发展方案设计时,根据不同职级、不同发展目标设定了不同档次的组织发展方案,并采取按月兑现的方式支付。监管机关对以“聘才费用”、“组织发展专项津贴”等名义支付给应聘业务人员报酬的行为格外关注。在同业公司投诉此类行为时,监管部门多将此类支出定性为“恶意挖角”,并严格管控“恶意挖角”行为,处罚力度也较大。
新筹机构在筹建期组织发展费用的投入及使用方面若与“聘才费用”相混淆或区别不明显,极易引起同业投诉及监管问责,对公司的声誉及形象有着严重的损害。监管部门对于“恶意挖角”行为有较严格禁止规定。某地方保监局出台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引》,且明确规定:“出现恶意挖角行为,行业反映较大,需要调查核实的,需加大查处力度,规范经营行为。”
案例,某新筹机构在筹建后期登记并收取了单证保证金。监管验收人员在开业验收时发现,财务部门的现金日记账上有“单证金”的摘要记录。通过进一步追查发现了收取单证保证金的记录,并指出其违反了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筹备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规定,责令改正。根据《保险法》(2009)第72条“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规定,保险机构在筹备期间不得发放展业所需的有价单证和收取单证保证金。筹备期间收取单证保证金的行为将会为公司带来极大监管风险,将直接导致验收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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