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保险2018年“华夏大考”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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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 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上)
一、知识要点总结(5个知识要点)
1.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含义: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2)保险利益的含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的要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4)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便于衡量损失
2.财产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利益的来源:投保险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项权利,具体包括:
①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②抵押权人与质押权人的保险利益
③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和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④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
(3)确定财产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价值。
(4)人身保险利益的来源: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厉害关系,具体包括: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5)人身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必须在合同订立是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6)确定人身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因人身保险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此保险利益无法以货币计量。因此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为被保险人的保险需要与投保人的保险费支付能力。
3.责任和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由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经济合同关系,由他们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4.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诚信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并且保险合同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签约确定的全部真实情况,互不欺瞒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证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书。
类型:
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②保险人的告知
③告知的形式:口头和书面的陈述
保证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项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类型:
①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②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权利,包括解约权和抗辩权。
保险人弃权的具备的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
禁止反言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综合上述,告知与保证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的共同约束,其中主要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约束;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是约束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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