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保险2018年“华夏大考”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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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下)
一、知识要点总结(5个知识要点)
1.近因原则
(1)近因的含义:是促成损失结果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2)近因原则的含义: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认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3)近因原则的运用,近因的判定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
②多种原因同事致损近因的判断: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循序。
③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即损失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④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即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
2.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以使其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该原则的同时具有两层含义:
①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所致损失,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补偿;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未遭受损失,则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②以事故导致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损失补偿的标准恰好使得标的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为上限。
(2)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理赔业务中的重要指导意义:
①将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客观化;
②阻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谋取额外损失为上限;
③损失补偿原则有效控制道德风险的发生。
3.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①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②保险事故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③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2)损失补偿的范围
①以保险事故导致的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为限
②以保险金额为限
③以保险利益为限
(3)损失补偿方式
①第一损失赔偿方式:财产保险中,以保险额度为限,以实际损失为依据进行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②比例赔偿方式:以保险保障程度为依据,即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4.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①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由于生命和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其保险利益也无法确定。
②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③重置价值保险:保险人重置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5.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依照法律或者保险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付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的追偿权或者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求偿原则主要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2)坚持代位置求偿原则的意义:
①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得多重赔偿。
②维护社会公平的要求,也是保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原则。
(3)权利代位(代位求偿权):指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的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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