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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与风险管理案例警示分析防范非法集资宣导16页.ppt

  • 更新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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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2日,云南保监局公布了两则行政处罚结果,直指某保险销售股份公司云南分公司两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存在通过微信散布虚假事实等扰乱保险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今年9月,某中小型寿险公司山东枣庄中心支公司则出现部分个人代理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不合规内容,欺骗投保人的情况。而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黑龙江保监局也发现类似问题。同样是今年9月,某寿险公司支公司存在通过微信群、朋友圈传播误导性内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根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相关微信群和朋友圈截图等证据,认定三名人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对保险欺诈国际上一般也称保险犯罪。严格意义上说,保险欺诈较保险犯罪含义更广。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凡保险关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险合同内容,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损害,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均属投保方欺诈。凡保险人在缺乏必要偿付能力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业务,并利用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机会,或夸大保险责任范围诱导、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均属保险人欺诈。

案情1:投保人陈某于2016年11月在省内多家保险公司投保重疾或医疗险等保险产品,2017年3月投保人因胃癌身故,其身故受益人向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涉及理赔金总额达60万元。主要疑点及调查过程:经公司调查发现投保人2016年10月在省外某市已被确诊为胃癌,但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该情况。在确凿的证据材料支持下,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最终追回理赔款。关键证据:调查发现投保人2016年10月在省外某市已被确诊为胃癌。处理结果: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2:2018年6月备受社会关注的灵璧“尸体骗保”案,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3名被告人涉嫌保险诈骗罪和滥用职权罪同堂受审。主要疑点及调查过程:被告人杨伟在被保险人崔怀让、陈子峰等人因病死亡前后,分别指使被告人杨夫玉、苏凯等人驾驶机动车,先后在灵璧县城区多地伪造与四名被保险人驾驶两轮电动车相撞,致被保险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虚假交通事故,并在灵璧县人民医院ICU室内对被保险人进行“抢救”,制造其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假象,出具虚假的抢救病历。之后,被告人杨伟持虚假病历等材料,向被保险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累计索赔总金额为人民币4076741.47元,其中犯罪既遂金额为人民币1960671.75元,未遂金额为人民币2116069.72元。关键证据:灵璧县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10月份至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杨伟通过被告人王士斗获取患有癌症的病人信息,并先后为癌症患者在宿州市十余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以便于在上述五人病亡后能够伪造保险事故从而骗取保险金。

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知识,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什么是非法集资?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从而非法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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