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说明:1.本表由金融机构法人总部负责填报;2.本表所指境外机构是指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全资附属机构、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或参股机构);3.“机构类型”栏填写境外机构具体类型,如分支机构、全资附属机构、控股或参股机构、办事处等;4. “报告期内接受所在国或地区反洗钱监管情况”、“报告期内受到反洗钱处罚情况”明确所涉及网点及监管部门名称;5.若无对应的信息项填“无”,本表可增加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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