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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