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 合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 10 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您需填写解除合 同申请书,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 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 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 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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