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纪人员在自知或被告知违纪后,应主动前往“乐捐箱”处乐捐,并在“乐捐记录本”上作记录。
(3)功能组应督促违纪人员主动乐捐,并负责管理“乐捐箱”和“乐捐记录本”,每天将乐捐箱内的钱款清点后交负责经费使用的人员登记、保管。
(4)如违纪人员不能主动“乐捐”,功能组成员应将违纪情况一式二份记录下来,一份张贴于“公告栏”上,一份存档,在月末根据这份存档报管理科,并从相关人员委托报酬或津贴收入中加倍扣除。
(5)如主管违纪,加倍金额“乐捐”;经理违纪,三倍金额“乐捐”。
(6)违纪人员“乐捐”钱款全部作为职场营运费用,返还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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