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重大疾病种类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保险人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续保不受此限),首次被确诊发生本保险合同第十八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人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三十日后,首次发病并首次被确诊发生本保险合同第十八条定义的第一、第二、第八、第十二、第十八、第二十、第二十四项重大疾病的,且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自保险人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三十日后,首次发病并首次被确诊发生本保险合同第十八条定义的第一、第二、第八、第十二、第十八、第二十、第二十四项以外的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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