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本保险合同生效十日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被确诊罹患下列传染病,在 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所实际支出、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为限。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
2、鼠疫、霍乱;
3、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脊髓灰质炎、布鲁氏菌病、狂犬病、麻疹、百日咳、白喉、猩红热、登革热。
二、自本保险合同生效十日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被确诊罹患本条第一款所列传染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从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按约定的住院津贴日额和实际住院天数减去三天计算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以约定的天数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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