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领取开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则本公司自该保单周年日开始按本 合同上载明的年金领取方式给付年金金额,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期间自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领取开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保证至被保险人年 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期间内不身故,则由被保险人指定的身故年 金受益人继续领取余年金直至年金领取期间结束;若在年金领取期间内身故年金受益人亦不身故,则 本公司将向身故年金受益人指定的继任年金领取人继续给付余年金直至年金领取期间结束。依次推。
二、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按本 合同该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或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见释义)的 1.1 倍(以高者为准)给付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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