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 司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见释义)的 1.1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 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且于年满 3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 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5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 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3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且男性于年满 60 周岁或女性于年满 55 周 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7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且于年满 60 周岁或被保险人为女性且于年满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 后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本合同未领取的生存金总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 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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