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释义)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 , 则本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 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见释义) ;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见释义)末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含 24 时)、且于年满 30 周岁后的首个保 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 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与基本保额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3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含 24 时)、且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 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 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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