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一次重大疾病给付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以下简称“第一次重大疾病”),且生存满 28 天,则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款保险责任终止且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见释义)降低为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二、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确诊患第一次重大疾病,且生存满 28 天,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外,自被保险人确诊患第一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应缴纳的保 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缴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三、 第二次重大疾病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且依据《重大疾病分组表》(见释义),此次所患的重大疾病与第一次重大疾病分属不同组别,则本公司将 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四、 特定疾病或手术给付 (一)女性特定原位癌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的一种或多种女性特定原位癌,则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 20%给付 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导致面部毁损,并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接受了 面部整形手术治疗,则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 20%给付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