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 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 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当时保险金额的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 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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