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 必须住院治疗且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入住本合 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日数,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 3 日得到的日数乘以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被保 险人实际住院日数超过 20 日的,应事先通知我们,我们有权对被保险 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公正评估以确定合理住院日数。若未事先通知我们, 则住院津贴的给付以 20 日为限。对于同一次住院,住院津贴的累计给 付天数不超过 90 日。 (二)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津贴 被保险人因实际需要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治疗时,我们除 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给付住院津贴外,另依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的 2 倍乘以被保险人实际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的日数所得的 数额给付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津贴。我们对同一次住院给付本 项保险金的日数以 20 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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