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一被保险人不得重复投保本附加险;
2. 下列人员投保本附加险限投保额5000元:
军人、警察、家庭妇女、残疾人员、医院工作人员、职业为五类(含)以上的人员、无业人员、离退休人员;
3. 怀孕28周以上及分娩后一个月内的孕妇不能投保本附加险;
4. 经核保人评估被保险人额外死亡率(EM)>100%不得投保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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