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事项:税前列支比例和列支渠道政策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 各省、自治区、直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明确事项:提升比例至5%衍生问题:如何列支(福利费?
是否可以超出5%的比例团体保险相关政策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企【2009】242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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