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综合开拓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强寿险综合开拓业务管理,充分利用公司资源建立起综合开拓专员的工作和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开拓金融业务专员"(以下简称“产品方专员”)是指随着综合开拓工作的全面展开,寿险同意产品方派到寿险单位,从事综合开拓金融业务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包含证券、信托、信用卡、银行、陆金所等各非保险类专业公司的综合开拓专员);本办法所称“单位相关负责任人”是指营业单位或展业单位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的其它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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