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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惠康终身寿险防癌险理念沟通产品详解31页.ppt

  • 更新时间:2015-12-02
  • 资料大小:1.71MB
  • 资料性质:免费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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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
观察期由以往的“一年”调整为“180天”。
轻症癌症: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但未达到合同所指的癌症的标准:①原位癌;②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③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④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⑤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如为女性被保险人,则不包括此项)。
我们提供的保障
癌症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观察期”内外给付金额有区别:观察期内=1.1×所交保费;观察期后=5×基本保险金额。
设置较高额度的癌症确诊保险金,能够有效应对癌症住院高额押金,以及收入急剧降低带来的家庭财务困境等,帮助客户度过难关。
我们提供的保障
特定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所确诊的癌症符合本条款第2.3.2条癌症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并属于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观察期后患合同所指特定癌症,将同时获得癌症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保险金,合计为(5+2)×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所指六种特定癌症包括:原发性肺癌、原发性肝癌、原发性胃癌、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前列腺癌、白血病。注:因转移引起的恶性肿瘤不在本责任保障范围内。
我们提供的保障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为max(所交保费,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无论什么原因身故,都至少能得到所交的保险费,产品设计让客户更具有投保意愿。
我们提供的保障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产品具有保费豁免功能,客户可以选择夫妻互保或为子女投保,将保障利益最大化,更加符合豁免保障的目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轻症癌症、癌症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4项情形之一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前已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
我们提供的保障
身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8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7项情形或在第8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在第8项期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您的权利和义务
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减保,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申请减保。
减保后的保额不得低于公司最低标准:5000元
注意: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即发生轻症癌症保险金给付),不能申请减保。
您的权利和义务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受益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提出保单贷款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根据您与我们的约定执行。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并应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贷款规则同现有常规产品。
产品小结
轻重全覆盖,特定疾病加倍赔
5倍癌症确诊保险金
2倍特定疾病保险金
1倍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回馈老客户,预定费用低于常规产品,性价比高
采用防癌产品专用投保书,核保简便,不用体检
身故给付不低于所交保费,提升客户购买意愿
180天观察期,缩短健康等待,给客户保障

Contents
目录
投保书:《个人业务投保书(防癌健康险产品适用》。
最低基本保险金额:5000元,并以千元基本保额递增。
危险保额累计:以“基本保额*5”计入被保险人“重疾险”危险保额累计。
加费情况:无健康、职业加费
可附加险种:附加(2014)个人意外(388)、附加(2014)A意外医疗(507)、附加(2014)B意外医疗(508)
主附险搭配比例:
同一主险,388最低保额为5万,且不得超过主险基本保额的10倍。
同一主险,507、508不得同时投保,且507、508最低保额5000元。
同一主险,被保险人为16周岁(含)以上,只有在附加388后方可附加507或508,且388与507或508保额的最低比例为10:1。
同一主险,被保险人年龄<16周岁,且主险保费≥1000元,可直接附加507或508,且507或508最高保额不得超过2万元。
A先生今年35岁,在一家国企上班,不久前刚升职为部门经理,喜悦之余想到的更多是家庭责任,担心日益繁重的工作负担,会对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A先生回想到自己曾在新华保险投保理财产品,但是缺乏健康保障,了解到目前新华正在大力回馈老客户,特别推出专属防癌产品,性价比很高,正好满足自己的需求。
合同生效180天后,他拥有的保障包括:
专项防癌,最高获赔80万
轻症癌症保险金10万元(1×基本保额),给付后本责任终止
癌症确诊保险金50万元(5×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20万元(2×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关爱生命,保费不损失
若A先生身体健康,不论何时身故,身故保险金为所交保费与现价之较大者,合同终止。
注:180天内保障责任请以正式合同为准。
案例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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