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营业单位奖项产生办法
(一)卓越营业区参会奖
1、竞赛对象:所有业务系统中开设编码的营业区
2、竞赛时间: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参会奖标准:根据 2011 年营业区月均标保平台在 2015 年达成不同
成长率要求,按照 2015 年全年累计承保标准保费进行排名前 10 名获得
奖励并参会表彰,具体要求如下:
标准
营业区
月均标保平台 成长率要求
一 80 万(含)以上 正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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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50 万(含)-80 万 15%
三 50 万以下 20%
4、相关指标:
(1)成长率:按照 2015 年月均与 2011 年月均相比(2015 年新开
营业区不考核成长率要求)
(2)月均保费平台:按 2011 年月均标准保费平台计算
(二)卓越三级机构参会奖
1、竞赛对象:所有业务系统中开设编码的三级机构
2、竞赛时间: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参会奖标准:根据 2011 年三级机构月均保费平台在 2015 年达成不
同成长率要求,按照 2015 年全年累计承保标准保费进行排名前 10 名获
得奖励并参会表彰,具体要求如下:
标准 三级机
构 月均保费平台 成长率要求
一 200 万(含)以上 正增长
二 125 万(含)-200 万 15%
三 125 万以下 20%
4、相关指标:
(1)成长率:按照 2015 年月均与 2011 年月均相比(2015 年新开
三级机构不考核成长率要求)
(2)月均标准保费平台:按 2011 年月均保费平台计算
(三)卓越分公司参会奖
1、参会奖标准:按照 2015 年“龙腾盛世”机构机构联赛各组奖励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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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全年 1-11 月累计积分的排名在高峰会上进行表彰,授予“卓越分公司”
称号并给予海外游奖励,具体情况如下:
组别 奖励对象 海外游名额
超级组 前三名 1 个
甲 A 组 前两名 1 个
甲 B 组 第一名 1 个
2、联赛半年特别赛:按照机构联赛 7-11 月累计积分的排名给予海外游
名额奖励,具体情况如下:
组别 奖励对象 海外游名额
超级组 前三名 1 个
甲 A 组 前两名 1 个
甲 B 组 第一名 1 个
3、分公司竞赛中涉及到机构联赛的相关指标以《XX人寿 2015 年度龙腾
盛世机构超级联赛章程》中解释和规定为准;
七、竞赛规则及相关规定
(一)指标统计规则:
1.业绩统计规则为:在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承保,并于 2013 年 1 月 20 日前过犹豫期之标准保费。竞赛期间发生任
何犹撤(含竞赛期外预收但在竞赛期间犹撤的保单) 、因契约变更而产生
保费调降等,在竞赛结果公布前将予以相应扣除。
2.针对营业区、三级机构、分公司的奖励,保费以 2015 年全年承保
标保为准,规则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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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案中涉及到XX人力、XX之星、XX组和XX部入围标准的统
计,以入司时间为准;
(二)所有获得参会资格的人,可以同时参加国内表彰会和海外游;
(三)获得外勤奖项中入围奖和参会奖需要满足如下 13 个月继续率要
求,指标定义与《基本法》定义保持一致
1.优秀业务员奖项中对个人 13 个月继续率要求必须≥80%以上;
2.优秀营业组主管和优秀营业部经理奖项中对团队 13 个月继续率要求
必须≥80%以上;
(四)竞赛期增部、育成回算规定
1.竞赛期增部(组)回算规定
营业部在 2015 年 7 月 1 日(含)-12 月 31 日(含)期间达到《基本法》
的标准育成营业部(组)的,则在育成后,被育成部(组)的业绩 100%回
算给原营业部(组) ,回算期为 6 个月;
2.竞赛期育成回算规定
竞赛期内,新晋升营业部及营业组从晋升当月开始计算标准保费,新
晋升营业部所辖组及新晋升营业组所辖人员以往业绩不追溯;
3.竞赛期营业部、组因考核降级或主管离职回归,回归部或组的业绩
计入母部或组,回归前的业绩不追溯。原营业部、组归并到后期外部引进
营业部、组的业绩不计入外部引进营业部、组业绩的统计;
(五)关于重复获奖人员的规则说明:
本方案之荣誉奖项可以重复获得,但不获得额外的参会奖名额。例如,
A 既获得优秀业务员奖项,又获得优秀营业组主管奖项,则 A 获获得参
加此次活动资格,不再额外获得另外的奖励名额,相应奖项名额也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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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
(六)关于竞赛参会奖项兑现相关说明:
1.旅游奖励不得转让,因个人原因不参加旅游不获得任何物质补偿;
2.奖励兑现时,该营销员必须是在职;奖励兑现人员必须与系统中姓
名一致,不允许发生姓名替换;
3.出行旅游护照由个人办理,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期成功办理护照的,
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凡严重违反“业务员品质管理办法”者,一律取消其入围资格和
参会资格;
(八)由于战争、灾害、政治因素等不可抗力而导致无法出行,公司保
留权力采取延期、改期、更换地点或取消出行等应对措施;
(九)本方案兑现以 mis 系统和核心系统数据为准;
(十)本方案解释权属于总公司营销部,未尽事宜以总公司决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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