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团体保全项目——被保险人变动
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已经发生理赔但责任未终止的被保险人减少时,退保金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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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被保险人时如该被保险人有附加险的,应同时进行附加险的退保处理
减少被保险人后的参保人数不能低于条款规定的最低投保人数。少于最低投保人数的,公司有权进行解除合同。
减少被保险人作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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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被保险人的退保金原则上应支付至投保单位的交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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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篇
常见团体保全项目——被保险人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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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被保险人应该符合条款及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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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增加和减少的被保险人保全生效日必须一致,且变动人数相同。
发生同期变动的被保险人承保险种应该一致,同时应该具有相同的保费标准和保额标准。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理赔的,不允许进行此项操作。
对于有属组的保单,发生变动的被保险人应该为同一属组,不同属组的被保险人不得进行同期增人、减人处理。
同期增减被保险人作业规则
保全篇
印章
团体业务需要在申请书加盖印章时,需与投保单上的印章一致。
投保时加盖投保人单位公章的在保全申请时如确实无法提供单位公章的,允许加盖经投保单位书面授权的的部门章(如投保单位的人力资源部章、办公室章、财务部门章等
保全篇
部分保全服务规则提醒
团体反洗钱
团体反洗钱
保全篇
申请途径
可受理范围:所有业务类型
可受理范围:可受理“团单续期交费”、“团体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变动”。
作业规则:
1.以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的,需由投保人和公司事先书面约定双方寄送的专用电子信箱和联系人。公司仅受理客户事先留存在公司的电子信箱发送的保全申请。
2.操作柜员打印电子邮件增减人清单及邮件内容做为保全操作依据。
增减人清单要素信息需提供齐全,建议投保单位使用《被保险人变更申请清单》电子版。
3.受理日期以客户电子信箱发出的日期为准。
4.公司处理完毕后,通过约定的电子信箱回复客户。
电子邮件方式
公司柜面
授权委托书的规定
保全篇
契约篇
保全篇
理赔篇
团险实务基础
理赔实务
理赔流程
销售人员的理赔服务职责
相关概念解释
理赔篇
报案
受理
接案
受理
处理
调查
审批
结案
收付费岗
保险金
权益人
客户
非必经流程
理赔作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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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篇
接受客户报案
销售人员在接到报案时,应即时完成下列工作:
询问并记录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过程、结果、目前状况等;
确定出险人与报案人的关系、出险人是否公司客户、出险人的保单号码;
询问报案人联系方式,告知报案人提出理赔申请应准备的基本资料,但应声明非完整及最终的意见;
询问客户是否已经在社保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办理过理赔或获得补偿;
提供《理赔申请书》等资料或告知报案人登录公司网站查询下载。
理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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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篇
当申请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本人时,须出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理赔申请时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驾驶证、社保卡、护照、军人/武装警察证、户口簿和在华居住证,理赔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明之一即可。
有效关系证明:理赔申请时的有效关系证明包括: 户口簿、户籍地派出所证明和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证明,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其他由当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理赔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明之一即可。
凡受益人(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同一申请人对同一被保险人的同一保险事故,无论有几份保险合同、涉及几种保单类型,都只需填一份理赔申请书。
理赔申请资料的注意事项(1/3)
理赔篇
对于因交通事故申请理赔的
原则上需要提供事发当地公安交通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调解书》。
如果因客观原因造成申请人无法提供(例如自行调解、被保险人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申请人应提供其它证明充分证实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者对未能提供相关证明进行书面说明;
《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调解书》中,如果明确说明了被保险人有效驾驶证号、行驶证号的,理赔申请时可以不提供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理赔申请资料的注意事项(2/3)
理赔篇
身故理赔申请应该提供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和火化证明 中的两种;若户籍注销证明标注属于死亡注销的,则无需提供其他证明,也无需提交出险人身份证明;
投资型险种的死亡赔案,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提供一样即可;
若下列公安、司法或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书载明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及身故事实的,可以不用提交上款所列身故证明:包括(1)法院判决书(2)公安部门法医尸体鉴定报告(3)交通事故认定书(4)重大突发事件中,政府部门对外正式发布的身故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
理赔申请资料的注意事项(3/3)
理赔篇
接收索赔资料
工作内容
销售人员应收取索赔资料,同时协助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和《理赔委托书》,销售人员应确保上述单证填写信息完整且为委托人真实意思表示;
工作时效
销售人员应在接收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索赔资料提交柜面。
理赔篇
保险金权益人
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申请权的人。保险金权益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和保险金受让人;若上述人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保险金申请权由其法定或指定监护人代为行使。
公司只受理保险金权益人的理赔申请;有数名保险金权益人的,可委托一名保险金权益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办理理赔事宜。
保险金申请权可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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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解释- 1/7
理赔篇
残疾给付
被保险人
豁免给付
身故给付
受益人
健康给付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
投保人
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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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理赔案件的保险金权益人
相关概念解释- 2/7
理赔篇
?对于2011年4月1日前生效的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在2011年4月1日(含)以后身故,可以按10万元的限额理赔。
?客户已在其他保险公司申请并领取过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公司在核实的基础上给付10万元限额内的剩余部分。
?若未成年人多份有效保险合同均含有死亡责任且累计死亡风险保额超过10万元,按照“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保险合同给付顺序和份额,确保退还保费最大化;
?下列项目不纳入10万元限额内:
1、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2、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最高理赔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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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解释- 3/7
理赔篇
受益人是指基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指定,享有保险金申请权的人。受益人由保险合同明确载明,投保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均可以为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否则此受益人指定无效,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领取或按法定继承处理。
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保险合同受益人栏填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字样,视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 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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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解释- 4/7
理赔篇
法定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在没有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优先申请权;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所有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保险金申请权;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无先后次序之分,可平均或协议分配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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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解释- 5/7
理赔篇
保险金权益受让人是指接受保险金权益转让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社会团体,受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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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解释- 6/7
理赔篇
未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抗辩期(一)
抗辩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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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解释- 7/7
理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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