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居住人员的转诊程序。退休人员省外居住的,按照原参保地区医保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省内异地居住的,参照居住地区分级诊疗制度的相关转诊规定执行。
(二)特殊人群的转诊程序。特殊人群主要是指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人群,如70岁以上的老年人、0-3岁的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三)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患者的就医选择。患者因某一种疾病经住院治疗,办理出院手续后,因同一种疾病需再次住院治疗、复查等(如癌症放化疗、骨折需拆除钢板等),患者可直接选择原就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四)不具备转诊条件地区的转诊程序。统筹区域内无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患者转院时按“就近就医”的原则,可选择统筹区域外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直接选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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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住院报销:
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离退休参保人员,个人医疗IC卡账户余额,将全部以现金形式每年定期发到个人工资账户内(以下称提现金额),用于门诊就医诊治。因此,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再进行报销(离休人员及办理了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除外)。
需带材料
1.住院费用结算发票。(所提供的发票应盖有财政监制章,如果提供的发票为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则需要提供由当地医疗保险部门或劳动保障部确定该医院为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的文件或证明。)
2.住院病案首页;
3.出院记录;
4.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所有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在探亲期间发生的急诊急症或慢性病急性发作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时需提供被探方单位或居委会开具的探亲证明(加盖社区或居委会公章) 。
2.因发生外伤住院的参保人员,报销时需提供包括引起外伤的时间、原因、详细经过的证明,并经当地社区或居委会确认盖章。
3.异地居住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员,只能在当地公立医院购药,在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报销时需提供《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证》、特殊病购药发票及相应处方、冲减提现金额的等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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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外医疗费报销时间有哪些规定?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于每年4月1日开始报销。年度报销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18日。(发生在12月1日以后的住院医疗费用,因邮寄在途原因无法按时报送的,按下一年度有关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核报。)
参保人员超过上述时间的医疗费均为跨年度医疗费,跨年度医疗费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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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慢性病
可享受特殊病待遇的的特殊病慢性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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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病如何进行鉴定?
职工住院后,领取《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鉴定表》,根据所患病种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后,提交相关资料,由用人单位报送青海省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发给《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医疗证》。
门诊特殊病如何进行报销?
(1)在西宁地区就医的特殊病慢性病参保人员,当年医疗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就医须持《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医疗证》、《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IC卡、身份证到自己选择的定点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或诊所就医刷卡。
(2)居住在西宁地区以外的特殊病慢性病参保人员,当年医疗个人账户(下称提现金额)用完后,在当地公立性医院发生的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全额现金结算(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现金结算的票据由其家属或委托人于每年规定时间前进行报销。报销时需提供《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证》、特殊病购药发票及相应处方、冲减提现金额的等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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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报销额度比例?
1.高血压、糖尿病等17种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实际报销21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30%。(报销比例中不含个人自负比例)
同时享受两种以上特殊病待遇的,年内最高支付限额再增加2000元,实际报销3500元。
2.患丙型肝炎的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30%。(报销比例中不含个人自负比例)
3.恶性肿瘤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个人支付20%。(报销比例中不含个人自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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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医疗IC卡丢失,如何办理挂失及补办?
参保职工长期居住在异地,医疗卡如何使用?
医疗保险卡遗失或被盗,应及时拨打青海省医疗保险管理局电话(8213983)进行挂失。也可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彩色照片1张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青海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大厅办理挂失与补卡手续。由代办人办理的,须同时提供挂失人、代办人的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常年在外地工作及居住外地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应于每年12月份持本人身份证及医疗IC卡,到公司保险管理科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备案后,于次年4月底将其个人账房资金以现金形式划入其工资账户内,用于门诊医疗费支出,不再报销门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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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职工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而无生活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主动辞职算不算失业?
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须知: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实施办法。
(二)受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了,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申请材料
《就业失业登记证》(社区出具)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人力资源部门出具)
失业手册(各二级单位保管)
(四)办理程序 本人持解除劳动合同、失业手册60个工作日内到城北区社保局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
(五)咨询电话 (0971)5299139 (0971)51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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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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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我省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西宁市、海东地区每人每月520元;海南、黄南、海北州每人每月530元;海西、玉树、果洛州每人每月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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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念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由于生育子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以及男职工的配偶,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0.9%,个人不缴纳。
生育
假期
生育
津贴
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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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备案
参保女职工应在怀孕三个月内,持身份证复印件、妊辰诊断证明复印件(B超单)、准生证复印件、到公司社保部门领取《青海省省级城镇职工省保险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到个人选定的生育医疗机构和青海省医疗保险管理局盖章备案后,返公司社保部门留存一份。
注:备案后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医疗IC卡虚拟账户结算,发生现金票据不予报销。
生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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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备案:
参保女职工实施流产前,持身份证复印件、妊辰诊断证明复印件(B超单)、病历本复印件、到公司社保部门领取《青海省省级城镇职工省保险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到个人选定的生育医疗机构和青海省医疗保险管理局盖章备案后,返公司社保部门留存一份。
注:备案后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医疗IC卡虚拟账户结算,发生现金票据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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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配偶在怀孕三个月内,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复印件、妊辰诊断证明复印件(B超单)、单位证明、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的未参加工作且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社保部门领取《青海省省级城镇职工省保险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到个人选定的生育医疗机构和青海省医疗保险管理局盖章备案后,返公司社保部门留存一份。
注:备案后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自行现金支付,待出院后持相关手续办理一次性生育医疗金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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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配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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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环及取环备案:
参保女职工实施放环及取环前,持身份证复印件、病历本复印件、到公司社保部门领取《青海省省级城镇职工省保险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到个人选定的生育医疗机构和青海省医疗保险管理局盖章备案后,返公司社保部门留存一份。
注:备案后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医疗IC卡虚拟账户结算,发生现金票据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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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生育医疗费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报销标准
(1)门诊生育医疗费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补助定额标准:
(2)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按病种定额标准:
养老保险
生育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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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青海省人民医院等17家医疗机构为省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2〕341号)文件确定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等17家医疗机构为省本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青海省省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及等级
生育津贴报销程序:
一、生育津贴
参保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在生育后3个月内持身份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未办理的除外)、出院证、出院记录资料到公司社保部门申办生育津贴,由公司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前往青海省医保局进行生育津贴核报,待审批后津贴发放给生育女职工本人或家属。
二、流产津贴
参保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流产的,在流产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本复印件(住院的需提供出院证原件、出院记录)到公司社保部门申办生育津贴,由公司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前往青海省医保局进行生育津贴核报,待审批后津贴发放给流产女职工本人或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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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报销程序:
参保男职工配偶发生生育医疗费后,3个月内由参保男职工持本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产前检查发票及住院原始发票、出院证、出院记录、治疗费用汇总清单,到公司社保部门申办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由公司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前往青海省医保局进行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核报,待审批后补助金发放给参保男职工或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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