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分级基金风险管理
分级基金将基础份额结构化分为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子
份额,因此,需要考虑以下风险:
(1)极端情况下A类份额无法取得约定收益或损失本金的
风险。
(2)利率风险。
(3)杠杆机制风险。
(4)杠杆变动风险。
(5)折价/溢价交易风险。
(6)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7)上市交易风险。
第十五章 基金业绩评价
第一节 基金业绩评价概述
一、基金业绩评价的意义
只有通过完备的投资业绩评估,投资者才可以有足够的信息
来了解自己的投资状况。
二、基金业绩评价需考虑的因素
(一)投资目标与范围
(二)基金风险水平
(三)基金规模
(四)时期选择
第二节 绝对收益与相对收益(难点)
一、绝对收益
基金的绝对收益的计算是基金业绩评价的第一步。绝对收益
是证券或投资组合在一定时间区间内所获得的回报,测量的是证
券或投资组合的增值或贬值,常常用百分比来表示收益率。与相
对收益不同,绝对收益不与基准做比较。绝对收益的计算有如下
指标:
(一)持有区间收益率
(二)现金流和时间加权收益率
(三)基金收益率的计算
(四)平均收益率
二、相对收益
基金的相对收益,就是基金相对于一定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多样性的市场指数,可以使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选择适当
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并进而评估基金的相对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服从于投资范围。
业绩比较基准有两方面作用:一方面,事后业绩评估时可以
比较基金的收益与比较基准之间的差异;另一方面,事先确定的
业绩比较基准可以为基金经理投资管理提供指引。
三、风险调整后收益
(一)夏普比率
夏普比率(SP) 是用某一时期内投资组合平均超额收益除以这个时
期收益的标准差。
(二)特雷诺比率
特雷诺比率(TP) 是单位系统风险下的超额收益率。
(三)詹森α
詹森α(Jcnsen’sα) 是基金组合收益中超过CAPM模型预测值的
那一部分超额收益。
(四)信息比率与跟踪误差
信息比率是单位跟踪误差所对应的超额收益。
第三节 业绩归因
在计算出基金超额收益的基础上可以将其分解,研究基金超
额收益的组成。这就是基金的业绩归因。
基金业绩归因的方法有很多种。对于股票型基金,业内比较
常用的业绩归因方法是Brinson方法。这种方法较为直观、易理解,它
把基金收益与基准组合收益的差异归因于四个因素:资产配置、
行业选择、证券选择以及交叉效应。
第四节 基金业绩评价方法
一、基金业绩评价业务介绍
随着基金行业的发展,基金产品的不断增多,普通投资者难
以对市场的基金做全面的分析。在此背景下,基金评价和研究机
构应运而生,发展出各种研究方法和工具,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
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
等。
我国提供基金评价业务的公司主要有晨星公司(Morningstar)、银
河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上海证券等。
二、基金业绩评价体系
基金业绩评价体系包括分类方法、指标计算方法、风格判断和评级
等。
(一)基金分类
2014年7月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基金的分类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2)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3)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4)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5)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
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1)项、第(2)项、第(4)项
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在市场中,有的评级机构也会将基金分类进一步细化。
(二)基金业绩计算
基金收益率计算一般要求采用考虑了基金分红再投资的时间
加权收益率。
夏普比率、信息比率等风险调整后收益也是基金业绩计算的
重要部分。
(三)基金风格
基金风格反映了基金投资组合所有股票的总体情况。
(四)基金星级评价
基金星级评价是通过星级将某基金在同类基金中的排位情况
简单清晰地表示出来的一种方法。
三、全球投资业绩标准
(1)必须采用总收益率。
(2)必须采用经现金流调整后的时间加权收益率。不同期间的回报率必须以几
何平均方式相连接。
(3)投资组合的收益必须以期初资产值加权计算,或采用其他能反映期初价
值及对外现金流的方法。
(4)在计算总收益时,必须计入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收益。
(5)所有的收益计算必须扣除期内的实际买卖开支,而不得使用估计的买卖开
支。
(6)自2006年1月1日起,公司必须至少每季度一次计算组合群的收益,并使用
个别投资组合的收益以资产加权计算。自2010年1月1日起,必须至少每月一
次计算组合群收益,并使用个别投资组合的收益以资产加权计算。
(7)假如实际的直接买卖开支无法从综合费用中确定并分离出来,则在计算未
扣除费用收益时,必须从收益中减去全部综合费用或综合费用中包含直接买
卖开支的部分,而不得使用估计出的买卖开支;计算已扣除费用收益时,必
须从收益中减去全部综合费用或综合费用中包含直接买卖开支及投资管理费
用的部分,而不得使用估计的买卖开支。
第十七章 基金的投资交易与清算
第一节 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的
交易与清算
一、证券投资基金场内证券交易与结算
(一)场内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我国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法人。
二、场内证券交易涉及的费用
(一)佣金
(二)过户费
(三)印花税
第一节 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的交易与清算
三、场内证券交易特别规定及事项
(一)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
(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
(三)回转交易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
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四)开盘价和收盘价
按照一般的意义,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是交易日证券的首、
尾买卖价格。
(五)除权与除息
因送股或配股而形成的剔除行为称为除权,因派息而引起的
剔除行为称为除息。
第一节 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的交易与清算
四、场内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重点)
(一)清算与交收的原则
1.净额清算原则
一般情况下,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需采取净额清算方式。
净额清算又称差额清算,指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
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
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
2.共同对手方制度
共同对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CCP)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
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
结算机构充当。使得交易双方无须担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第一节 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的交易与清算
3.货银对付原则
货银对付原则(delivery versus payment,DVP)又称款券两讫
或钱货两清原则。货银对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
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通
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可以有效规避结算参与人交
收违约带来的风险,大大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
4.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
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的证
券划付,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第一节 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的交易与清算
(二)证券交收与资金清算
1.证券交收
一是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
二是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收。
2.资金清算
目前,托管资产的场内资金清算主要采用两种模式,包括托管人
结算模式和券商结算模式。托管人结算模式,是指托管资产场内交
易形成的交收资金由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公司进行净额
交收,然后由托管人负责与托管资产组合进行二级清算;券商结算
模式也称为第三方存管模式,是指托管资产场内交易形成的交收资金
由证券公司(即经纪人)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公司进行交收,然后
由证券公司负责与其客户进行二级清算,客户的交易资金完全独立保
管于存管银行,而不存放在证券公司。
第一节 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的交易与清算
五、PROP和D—COM系统
(一)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系统
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Participant Remote Operating
Platform,PROP)是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完善市场运作功能,
规范清算交收、登记和存管业务,提高对市场服务的效率而开发的建
立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信系统上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二)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系统
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D—COM)系统是中国结算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完善市场运作功能,规范清算交收、登记和存管业务,提高
对市场服务的效率而开发的建立在深圳证券市场综合结算通信系统的,用
于实现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换的系统。
第二节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与结算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概述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组织体系
1.市场主管部门;2.发行主体;3.投资主体;4.中介服务机
构。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制度
1.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制度
2.做市商制度
3.结算代理制度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与交易方式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
1.债券;2.回购;3.远期交易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方式
第二节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与结算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结算
(一)债券结算的类型(重点)
1.全额结算与净额结算
根据债券交易和结算的相互关系,债券结算可分为全额结算和
净额结算两种类型。
全额结算也称逐笔结算,是指结算系统对每笔债券交易都单独
进行结算,一个买方对应一个卖方,当一方遇券或款不足时,系统
不进行部分结算。逐笔全额结算是最基本的结算方式,适用于高度
自动化系统的单笔交易规模较大的市场。
净额结算是指结算系统在设定的时间段内,对市场参与者债券
买卖的净差额和资金净差额进行交收。
第二节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与结算
2.实时处理交收和批量处理交收
根据结算指令的处理方式,债券结算可分为实时处理交收和批
量处理交收。
实时处理是指结算系统实时检查参与者券款情况,只要结算所
需条件满足即可进行券款的交收;而批量处理则是将某一时段内满
足条件的所有结算集中在一个特定时间段内集中进行处理。批量处
理一般按每个营业日进行,也有按其他时间段进行的。批量处理可
以以全额结算或净额结算方式进行交收,而实时处理只能以全额结
算方式进行交收。实时处理的全额结算也就是实时全额结算,结算
效率较高。其结算的本金风险较小,但对市场参与者的流动性要求
也相对较高。
第二节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与结算
(二)债券结算的框架
(三)债券结算的重要日期
(四)债券结算方式(重点)
结算方式是指在债券结算业务中,债券的所有权转移或权利质押
与相应结算资金的交收这两者之间不同的制约形式。
1.纯券过户:是指交易结算双方只要求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债
券交割,款项结算自行办理。
2.见券付款:是指在结算日收券方得知付券方有履行义务所需的足额
债券,即向对方划付款项并予以确认,然后通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
构办理债券交割的结算方式。
3.见款付券:指付券方确定收到收券方应付款项后予以确认,要求债
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债券交割的结算方式。
4.券款对付:是指在结算日债券交割与资金支付同步进行并互为约束
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
(五)债券结算业务类型
第三节 海外证券市场投资的交易与结算
一、海外证券市场投资的交易与清算规则
(一)欧洲主要证券交易所
1.伦敦证券交易所;2.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3.布鲁塞尔证
券交易所—泛欧证券交易所。
(二)美洲主要证券交易所
1.纽约证券交易所;2.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三)亚洲主要证券交易所
1.香港交易所;2.东京证券交易所;3.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四)主要证券交易所交易及清算规则
二、基金公司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交易与结算
三、环球银行间金融通信协会及其报文
第十八章 基金的估值、费用与会计核算
第一节 基金资产估值
一、基金资产估值的概念(重点)
基金资产估值是指通过对基金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及所有负债
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估算,进而确定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过
程。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赎回资金金额的
基础,也是评价基金投资业绩的基础指标之一。
二、基金估值的法律依据(重点)
三、基金资产估值的重要性
基金份额净值必须是公允的。
第一节 基金资产估值
四、基金资产估值需考虑的因素
(一)估值频率
目前,我国的开放式基金于每个交易日估值,并于次日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封闭式基金每周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但每个交
易日也都进行估值。
(二)交易价格及其公允性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时就需要非常慎重,其中证券资产的
流动性是非常关键的因素。
如果基金管理人通过估值技术获得所持有证券的公允价值,
基金托管人应对管理人所采用的估值技术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
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以保证通过估值技术获得的估值结果是公允的。
(三)估值方法的一致性及公开性
估值方法的一致性是指基金在进行资产估值时均应采取同样
的估值方法,遵守同样的估值规则。
五、基金资产估值的原则及方法
(一)估值责任人
我国基金资产估值的责任人是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负有复核责任。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对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确认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数额。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三)估值的基本原则(重点)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
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
种的公允价值。
(4)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
种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
(四)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五)计价错误的处理及责任承担
(1)当错误率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当计价错误率达到0.5%时,基金
管理公司应当公告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2)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在进行基金估值、计算或复核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中,未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分别对各自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基金有以下情形时,可以暂停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QDII基金资产的估值问题
(一)估值责任人
基金管理公司是QDII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的责任主体,托管人
仍负有复核责任。
(二)QDII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及披露
1.基金份额净值应当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如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
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
2.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3.基金份额净值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等主要外汇货币单独或同时计算并披
露。
4.基金资产的每买入、卖出交易应当在最近份额净值的汁算中得到反映。
5.流动性受限的证券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6.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7.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合理确定开放式基金资产价格的选取时间,并在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中载明。
8.开放式基金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集合计划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明确小数点后的位数。
第二节 基金费用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金销售
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者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申购费、赎
回费及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直接从投资者申购、赎回或转换的金
额中收取。另一类是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各类费用的计提标准及计提方式
(一)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费(重点)
1.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率通常与基金规模成反比,与风险
成正比。目前,我国股票大部分按照1.5%的比例计提基金管理费,
债券基金的管理费率一般低于1%,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率为
0.33%。
目前,我国封闭式基金按照0.25%的比例计提基金托管费;开
放式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比例计提,通常低于0.25%。
2.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目前,我国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及基金销售服务费均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
日计提,按月支付。
(二)基金交易费
基金交易费指基金在进行证券买卖交易时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
用。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印花税、交易佣
金、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
(三)基金运作费
基金运作费指为保证基金正常运作而发生的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上市年费、分红手续费、持有人大会费、
开户费、银行汇划手续费等。按照有关规定,发生的这些费用如果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4位,应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法计入基
金损益。发生的费用如果不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4位,应于
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第三节 基金会计核算
一、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
(一)基金会计主体
基金会计则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基金会计的责任
主体是对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其中前
者承担主会计责任。
(二) 基金会计分期
目前,我国的基金会计核算均已细化到日。
(三) 基金资产会计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
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两类: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
二、基金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一)证券和衍生工具交易核算
(二)权益核算
(三)利息和溢价核算
(四)费用核算
(五)基金申购与赎回核算
(六)估值核算
(七)利润核算
(八)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九)基金会计核算的复核
第四节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析
一、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析的目的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基金对外提供的反映基金某一特定日期
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
件。
基金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净值变动表等报表。
二、基金财务会计报表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持仓结构分析
(二)基金盈利能力和分红能力分析
(三)基金收入情况分析
(四)基金费用情况分析
(五)基金份额变动分析
(六)基金投资风格分析
第十九章 基金利润分配与税收
第一节 基金利润及利润分配
一、基金利润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一)基金利润来源(重点)
1.利息收入:指基金经营活动中因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银行存
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按买入返售协议融出资金等而实现的利息
收入。
2.投资收益:是指基金经营活动中因买卖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等实现的差价收益,因股票、基金投资等获得的股利收益,以及衍生工
具投资产生的相关损益,如卖出或放弃权证、权证行权等实现的损益
3.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包括赎回费扣除基本
手续费后的余额、手续费返还、ETF替代损益,以及基金管理人等机构为弥
补基金财产损失而付给基金的赔偿款项等。
4.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指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
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
失,并于估值日对基金资产按公允价值估值时予以确认。
第一节 基金利润及利润分配
(二)与基金利润有关的财务指标(重点)
1.本期利润
本期利润是基金在一定时期内全部损益的总和,包括记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该指标既包括了基金已经实现的损益,也包括了未实现的估值增值或减值,是一个能够全面反映基金在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的指标。
2.本期已实现收益
该指标指基金西藏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是将本期利润扣除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该指标是指期末可供基金进行利润分配的金额,为期未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由于基金本期利润包括已实现和未实现两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的已实现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扣减未实现部分)。
4.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基金进行利润分配后的剩余额。未分配利润将转人下期分配。
第一节 基金利润及利润分配
二、基金利润分配
(一)基金利润分配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重点)
基金进行利润分配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下降,但分配前后
的价值不变。
(二)封闭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得低于面值。
封闭式基金只能采用现金分红。
(三)开放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我国开放式基金按规定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每年基金利润分配
的最多次数和基金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同时要求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开放式基金分红的登记、过户由登记机构的TA系统来处理。
开放式基金的分红方式有两种:
(1)现金分红方式。
(2)分红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份额的分拆、合并
(五)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润分配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亨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第二节 基金税收
一、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
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基金买卖股票按照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而对买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二、投资者买卖基金产生的税收
(一)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的税收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税收
1.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
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
的利息收入、储蓄存储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
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
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
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
暂不征收所得税。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
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七篇 基金的国际化
第二十六章 基金国际化的发展概况
第一节 海外市场发展
一、投资基金国际化投资概况
(一)投资基金国际化的产生与发展
投资基金进行跨境投资、销售或管理,被称为投资基金国际化。国
际化基金的投资标的遍布全球,通常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新
兴市场国家为主要区域,其目的在于充分把握各国证券价格上升的
潜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投资风险。
投资基金的国际化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
展趋势而出现的。
(二)投资基金国际化的意义
从投资角度来看,本国基金投资于国际证券市场,目的是能够
自由地选择投资地域和投资标的,把握不同区域的投资机会,最大
化基金投资者利益
二、投资基金监管的国际化发展概况
(一)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制度
1.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原则
2.关于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制度
3.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
4.关于基金跨境活动的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度
5.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机构职能的制度
6.关于自律监管的制度
(二)欧盟(Eu)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制度
(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基金监管规定
三、欧盟的基金法规与监管一体化进程
目前,根据UCITS指令成立的基金在很多市场都可以进行销售
和投资,UCITS基金已经发展成为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基金品牌。
欧盟也正致力于通过建立和完善AIFMD,使AIFMD指令成为另类基金
监管的通行标准。因此,UCITS指令和AIFMD对基金国际化的发展具
有重要影响作用。
(一)UCITS指令
1.UCITS系列指令的发展历程
2.UCITS一号指令
3.UCITS三号指令
4.UCITS四号指令
5.UCITS指令的发展展望
(二)《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
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规范了另类投资
基金(AIF)管理人的核准、运作条件、在欧盟境内销售和管理欧
盟另类投资基金的权利、透明度要求等内容。它的出台为在欧盟
全境建立统一的管理和监督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体系扫除了
法律障碍。
该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注册监管
2.监管机构设置
3.基金杠杆水平和流动性要求
4.管理人薪酬
5.资金托管
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剥离”规定
7.初始资本金要求
四、各国基金国际化概况
(一)英国基金投资国际化概况
英国投资基金国际化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发生于1997年。
(二)美国基金投资国际化概况
美国首只国际投资基金出现于1955年。
(三)卢森堡
卢森堡是欧洲第一个推行UCITS指令的国家,是目前全球最大的
UCITS基金注册地。
(四)爱尔兰
爱尔兰是欧洲最主要的基金注册地之一。
第二节 中国基金国际化发展
一、中国基金国际化发展概况
(一)QFII的定义及其设立标准(重点)
1.QFII的定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是我国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
的背景下选择的一种过渡性资本市场开放制度。具体来说,是我国
通过制度安排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
资金,转换为我国货币,通过境内专门机构严格监管的账户投资境
内证券市场,其在境内的资本利得、股息红利等经相关机构审核后
方可汇出境外的制度。这一过渡性安排旨在实现在利用外资的同时,又
通过外汇管制和宏观调控的手段避免外资对国内证券市场冲击的目
标。
2.QFII的设立标准
(1)QFII主体资格的认定。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
规模等条件。
②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
要求。
③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
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④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
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
的监管合作关系。
⑤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资额度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单个合格投资者申
请投资额度每次不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累计不高于等值10亿美元。
(3)投资范围、持股比例的规定。
(4)资金管制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设定禁止QFII资金汇出
境外的期限,即“投资本金锁定期”。
(5)托管人资格的规定。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设有专
门的资产托管部。②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③有足够的熟
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④具备安全保管合格投资者资产的条件。
⑤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⑥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
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⑦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记录。
3.OFII机制的意义
QFII机制的实施吸引了境外符合资格的机构投资者来中国资本
市场投资,为中国资本市场带来大量新增的境外资金,具有重大意
义:
(1)促使中国封闭的资本市场向开放的市场转变。
(2)OFII机制促进国内证券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上市公
司行为规范化。
(3)QFII机制促进国内投资者的投资理念趋于理性化。
(4)QFII机制加快我国证券市场金融创新步伐,实现我国证
券市场运行规则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二)QDII的定义及其设立标准(重点)
1.QDII的定义
2007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
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在境内募集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这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在境内募集资金进行境外证券
投资的机构称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QDII)。QDII是在人民币没有实现可自
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
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目前,除了基金管理公
司和证券公司外,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发行代客境外理
财产品。
2.QDII的设立标准
(1)申请QDII资格的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对基金
管理公司而言,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
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对证券公司而言,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
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
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
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 资产。②拥有具有5
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
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
员不少于3名。③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
为规范。④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
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⑤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
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QDII基金的投资范围。
(3)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时,可以委托境外投资
顾问为其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
(4)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具有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简称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而
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
业务:①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
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③
有足够的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④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
件。⑤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⑥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
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
立案调查。
3.QDII机制的意义
QDII机制的意义具体来说有以下四方面:
(1)QDII机制可以为境内金融资产提供风险分散渠道,并有效
分流储蓄,化解金融风险。
(2)实行QDII机制有利于引导国内居民通过正常渠道参与境外
证券投资,减轻资本非法外逃的压力,将资本流出置于可监控的状
态。
(3)建立QDII机制有利于支持香港特区的经济发展。
(4)在法律方面,通过实施QDII制度,必然增加国内对国际金
融法律、法规、惯例等规则的关注,从长远来说能够促进我国金融
法律法规与世界金融制度的接轨。
4.我国QDII设立标准的改革方向
(三)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形式及标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外合
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
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
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2)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
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
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4)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
前款规定。
(四)境外分支机构的设立形式及标准
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
港设立机构的规定》提出了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的形式与标准。
上述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香港特区(或其他境外地区
)分支机构主要提出以下要求。
1.具备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
2.全面评估经营状况
3.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4.加强风险管理
5.申请报批
6.重大事项报告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化进展情况
(一)QFII的业务概况
1.我国QFII的发展历程(重点)
2002年1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并于
当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QFII制度在我国正式进入操作阶
段。
2003年5月23日,瑞士银行和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成为我国第一
批获准入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2003年7月9日,瑞士银行通过电话
下达了第一单交易指令,意味着QFII正式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实际参
与投资。
2.我国OFII机制的特点
从我国QFII机制的内容设计上来看,具有以下特点:
(1)QFII机制引入时的跳跃式发展。
(2)QFII准入的主体范围扩大、要求提高。
(3)我国对QFII制度的设计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特别是针对国
外发展比较蓬勃的各类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保险基金等做了政策
上的倾斜,通过降低资格标准、加强资金流动性等方式吸引这类长
期机构投资者。
3.QFII投资A股市场的形式及投资风格
日前QFII在A股市场主要采取两种形式:自营模式和基金模式。
(二)QDII的业务概况
1.我国QDII基金的发展历程(重点)
2006年9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
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符合规定条件的基
金公司可以申请办理境外证券投资业务。2006年11月2日,中国第
一只试点债券型QDII基金——华安国际配置基金发行,初始额度为
5亿美元。
2007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对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境外投资顾
问设置、资产托管以及资金运作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2007年9—10月,首批股票型QDII基金发行,作为试点,南方、华
夏、嘉实和上投摩根四家基金公司先后推出其首只QDII产品。我国
的QDII基金正式开始投入运行。
2.我国QDII基金产品的特点
(1)QDII基金的投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了几乎所有发达国家
和绝大部分新兴市场的股票和(非对冲)基金。
(2)QDII基金的投资组合较为丰富。部分QDII基金持有ETF、
FOF、权证、期权、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3)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国内基金公司除了借助境外投资顾问
的力量外,还可以组成专门的投资团队参与境外投资的整个过程,
具有完全的主动决策权,体现出专业性强、投资更为积极主动的特
点。
(4)QDII基金产品的门槛较低。
3.我国QDII基金的投资风格
(三)RQFII的业务概况(重点)
1.获批情况
在2011年年底推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
的基础上,2013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明确境内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注册地以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
机构可参与RQFII试点,并放宽了对RQFII的资产配置限制,允许机
构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决定产品类型。
2.RQFII投资情况
在各类RQFII机构中,基金系RQFII机构成为主力。
(四)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发展
2002年6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
则》,正式允许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2002年12月26日,首家合
资基金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成立。
(五)海外分支机构业务情况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的海外子公司普遍集中在香港。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非常重视海外业务,其全资子公司——嘉实
国际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以来在海外业务已取得显著的进展。嘉
实国际于2008年9月在香港注册成立,至今已获得美国、韩国以及
澳大利亚的监管机构认可于当地进行投资咨询业务。
(六)基金互认与沪港通
1.基金互认
基金互认是基金跨市场销售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在这种制度
下,在一国监管体系下注册的基金,不需要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
都进行注册,或履行一定简便程序后,就可以直接销售。如
UCITS基金,就是一种执行较好的基金互认安排。
2.沪港通
为了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促进内地和香港资
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
批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简称沪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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